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2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即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