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在台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0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五月六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月十五日提出上訴狀,未具理由,經原審於同月二十一日通知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上訴人於同月二十七日收受,並於同月三十日補提上訴理由狀,僅敘明施用毒品並無危害社會及他人,犯後坦承犯行,年紀尚輕,深知悔悟,請從輕量刑,並未敘述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