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3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2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巷68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8號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039、21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法院判決於民國97年8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3頁),被告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97年8月2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97年9月16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7年9月19日收受該裁定至今已逾7日,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