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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在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5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92號 ),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羈押於監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因上訴人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97年10月27日送達判決正本至該監獄,交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係向該分監提出書狀聲明上訴,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是其上訴第二審之期間,應於97年11月6日屆滿 。被告竟遲至97年11月7日始向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提出上訴狀 ,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上被告記載之日期,及上訴狀所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狀章),其上訴顯已逾期。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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