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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林榮龍李秋娟江錫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2日執行第六次延長羈押,至98年12月11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2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