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2日執行第六次延長羈押,至98年12月11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2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