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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 2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第5款於 95年7月1日修正實施前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該條款則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依修正前刑法該條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妨害自由 │ 傷害致死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5年減為有期徒 ││ │徒刑4月(已發監執行) │刑2年6月 (已發監執行) │├────────┼──────────┼───────────┤│犯 罪 日 期│95.08.25 │92.08.03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22453號 │92年度偵字第15546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614號 │94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6.10.30 │ 97.02.21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614號 │94年度上訴字第2673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6.12.03 │ 97.03.17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7年執字第3885號 │97年執字第5433號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9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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