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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羅得村張靜琪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 │(已減刑) │ │(已減刑) │├───────────┼────────────┼────────────┼────────────┤│ 犯 罪 日 期 │96.3.20 │96.7.30 │96.3.15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8615│ 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7848││ 年 度 及 案 號 │號 │ 4798號 │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簡字第324號 │96年度訴字第2041號 │96年度簡字第32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11.21 │96.11.21 │96.11.21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簡字第324號 │96年度訴字第2041號 │96年度簡字第32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12.24 │96.12.24 │96.12.24 │├─┴─────────┼────────────┼────────────┼────────────┤│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558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661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703 ││ │號 │號 │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 │有期徒刑8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6.8.4 │96.4.15 │96.5.16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7304│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 │號 │2399號 │2399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36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10.11 │96.12.11 │96.12.11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366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1.07 │97.1.7 │97.1.7 │├─┴─────────┼────────────┼────────────┼────────────┤│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887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56│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56││ │號 │號 │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得抗告,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62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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