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王耀慶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 5 │├──────┼──────┼──────┼──────┼──────┼──────┤│ │肅清煙毒條例│ 收受贓物 │麻醉藥品管理│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罪 名│ 施用 │ │條例販賣 │條例吸用 │ 販賣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4│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5年││ │月 │ │ │ │ │├──────┼──────┼──────┼──────┼──────┼──────┤│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年8│有期徒刑2月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1年 │不予減刑 ││刑期 │月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自81年10月初│81年11月中旬│自81年11月13│自81年11月13│自81年11月22││ │起至82年1月 │某日 │日起至82年1 │日起至82年1 │日起至82年1 ││ │28日止 │ │月28日止 │月28日止 │月28日止 │├──────┼──────┼──────┼──────┼──────┼──────┤│偵查 (自訴) │台中地檢81年│台中地檢82年│台中地檢82年│台中地檢82年│台中地檢82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991│度偵字第4287│偵字第2969、│偵字第2969、│偵字第2969、││ │號、82年度偵│號 │2970、18021 │2970、18021 │2970、18021 ││ │字第2970號 │ │號、83年度偵│號、83年度偵│號、83年度偵││ │ │ │字第8066號 │字第8066號 │字第8066號 │├─┬────┼──────┼──────┼──────┼──────┼──────┤│最│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上易字│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上訴字│85年上更(一││實│ │第1797號 │第2289號 │第4302、4303│第4302、4303│)字第50號 ││ │ │ │ │、4304號 │、4304號 │ ││審├────┼──────┼──────┼──────┼──────┼──────┤│ │判決日期│82.06.15 │82.11.10 │84.06.14 │84.06.14 │85.10.11 │├─┼────┼──────┼──────┼──────┼──────┼──────┤│ │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上易字│85年台覆字第│82年度上訴字│85年上更(一││判│ │第1797號 │第2289號 │29號 │第4302、4303│)字第50號 ││ │ │ │ │ │、4304號 │ ││決├────┼──────┼──────┼──────┼──────┼──────┤│ │判決確定│82.06.15 │82.11.10 │85.02.08 │84.06.14 │85.10.11 ││ │日期 │ │ │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刑法第349條 │88.06.02修正│麻醉藥品管理│87.05.20修正││ │第9條第1項 │第1項 │公佈前之麻醉│條例第13條之│公佈前之肅清││ │ │ │藥品管理條例│1第2項第4款 │煙毒條例第5 ││ │ │ │第13條之1第2│ │條第1項 ││ │ │ │項第1款 │ │ │├──────┼──────┼──────┼──────┼──────┼──────┤│合於96罪犯減│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第3條第1項第│第2條第2項前│第3條第1項第││刑條例 │段 │段 │18款 │段 │7款 │├──────┼──────┼──────┼──────┼──────┼──────┤│備註 │編號1、2、3 │ │ │ │ ││ │、4、5號五罪│ │ │ │ ││ │,係數罪併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