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之罪所示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之犯罪所示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茲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減刑確定在案,本次自毋庸予以減刑,附此說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稅捐稽徵法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8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減為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86.10.上旬起至 │91.1月底起至 │ ││年 月 日 │87.12.14止 │92.03月底止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87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5712號 │5263號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士林地院 │ ││後├─────────┼──────────┼──────────┼──────────┤│事│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96年度訴字第228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 92.11.12 │ 97.01.31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士林地院 │ ││定├─────────┼──────────┼──────────┼──────────┤│判│案 號 │93年度台上字第816號 │96年度訴字第228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3.02.19 │ 97.03.21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216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已減刑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減為有期徒刑7月 │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苗栗地檢93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 ││備註 │382號(已執畢) │2725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