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罪,不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209、28633號,原審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2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所犯恐嚇取財、詐欺取財等罪,依上開規定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玆被告就其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第346條第3項、第 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案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