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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趙春碧賴恭利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罪,不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209、28633號,原審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2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所犯恐嚇取財、詐欺取財等罪,依上開規定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玆被告就其所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第346條第3項、第 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案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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