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原名林淑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 2039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5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提出上訴狀,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嗣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合法送達,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揆諸上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駁回被告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