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朱貴何志通郭同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關於普通傷害罪部分;甲○○關於關於普通傷害罪、毀損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被告甲○○所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最重本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茲對本院就該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