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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105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康應龍黃家慧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055號

抗告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1(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98年度聲字第317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民國98年4月6日確定,嗣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本案另於98年執更字第3437號案件中,又誤將本案與他案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78號裁定,故本件原審未予查明而誤為重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請求將原裁定撤銷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刑確定,復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聲字第2494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原審法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2494號執行卷、原裁定附卷可稽。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原審法院審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一年九月,固非無見。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併同其所犯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六月、五月經減刑為二月又十五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六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裁定查閱屬實。則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詐欺取財罪,既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則原審未予查明而誤為重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自屬與法有違。

四、從而,原審法院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詐欺取財罪,誤為重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適用法律,尚有違誤。檢察官抗告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審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甲○○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 │ │ │├────────┼──────────┼──────────┼──────────┤│罪  名│ 偽 造 文 書 │ 詐 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6.07.17 │ 96.02.06 │ 96.08.07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9188號 │第64號 │第4984號、97年度毒偵││ │ │ │字第606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後├──────┼──────────┼──────────┼──────────┤│事│案 號│96年度彰簡字第1047號│ 9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98年度易緝字第71、72││ │ │ │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11.27 │ 98.03.11 │ 98.03.20 ││ │ │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定├──────┼──────────┼──────────┼──────────┤│判│案 號│96年度彰簡字第1047號│ 9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98年度易緝字第71、72││ │ │ │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1.02 │ 98.04.06 │ 98.04.09 ││ │ │ │ │ │├─┴──────┼──────────┼──────────┼──────────┤│ │彰化地檢98年度執緝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 註│第107號(97年度執字 │2331號 │5288號 ││ │第1110號)執行中 │執行中 │未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甲○○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11.17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4984號、97年度毒偵│ │ ││ │字第606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 │ │ │ │ ││後├──────┼──────────┼──────────┼──────────┤│事│案 號│98年度易緝字第71、72│ │ ││ │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3.20 │ │ ││ │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 ││ │ │ │ │ ││定├──────┼──────────┼──────────┼──────────┤│判│案 號│98年度易緝字第71、72│ │ ││ │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4.09 │ │ ││ │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備 註│5288號 │ │ ││ │未執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105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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