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聲減字第83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6年7月5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0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6年度偵字第14554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罪宣告刑雖逾有期徒刑1年6月,惟受刑人係自首並接受裁判(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02號刑事判決第15頁參照),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所定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