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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增瑜吳進發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39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99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第1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029、19138、19332、198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1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原審判決書第1頁第21、24、26行、第2頁第2、5、6行、第3頁第21、23、24行之「埔裡」,應更正為「埔里」外,其餘部分均引用第1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㈠檢察官上訴理由略謂:「原審就被告李國卿所犯之多次詐欺、竊盜犯罪行,分別判處如原判決主文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固非無見。惟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然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查:⒈被告前於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2月4日執行完畢出監,是被告於本案犯罪,均為累犯;⒉原審斟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累犯情節及所生危害等情,就本件被告犯之數次詐欺、竊盜犯罪,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宣告刑,然數罪併罰,分別宣告數有期徒刑時,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是依上開規定定執行刑,不應給予犯罪行為人,享有過度刑罰優惠之結果,僅能依據「限制加重原則」,在被告數罪之宣告刑上,依據「累進遞減原則」,定其應得之執行刑。否則,量刑將造成「犯得愈多,減免愈多」之不合理狀況。而被告犯上開詐欺及竊盜罪之宣告刑合計為109月(即有期徒刑9年1月),原審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較總宣告刑度減少67月,不到宣告刑總和之半數,似嫌過輕,而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雖不違法,但並未正確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過度給予被告刑罰之優惠,未能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自難認妥適。」等語為由提起上訴。

㈡惟查: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審判決理由已載明被告就本案犯罪構成累犯,並審酌被告被告正值壯年,身強力壯,不思循正途以謀正當利益,竟為私利,見他人財物即起意行竊,缺乏對他人財產權須予以尊重之觀念,惟衡酌被告犯後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坦認犯罪,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及犯罪之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6月;次審酌檢察官雖請求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惟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1號解釋可資參照,被告本件犯罪之犯行固值非難,自不可取,然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認犯行,已具悔意,及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件犯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之刑度,應已足收懲儆之效,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尚無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等語,顯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所處之刑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尚無可採,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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