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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趙春碧賴恭利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且因受刑人於95年5月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是核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中視為減刑之罪及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83年10月至84年7月3日│84年1月24日或前三日 │84年6月23日至84年6月││年 月 日 │ │ │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8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4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4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2369號 │2369號 │11058號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4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84年上訴字第2990號 │87年度上訴字20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5.01.16 │85.01.16 │ 87.08.20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定├─────────┼──────────┼──────────┼──────────┤│判│案 號 │84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84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87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5.01.16 │85.01.16 │ 87.08.20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例條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例條第5條第1││ │項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不符減刑 ││ │條第2項 │條第2項 │ │├───────────┼──────────┼──────────┼──────────┤│備註 │臺中地檢8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8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88年度執更字││ │第749號 │第749號 │第749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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