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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9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洪耀宗劉登俊許文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8日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5年度交上訴字第1661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29號判決可稽。受刑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74號裁定在案,亦有該裁定在卷可查。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裁判,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