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周裕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周裕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茲對本院就本案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