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1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李文雄陳如玲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1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5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參照)。次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所明定。再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甲○○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先後經二次經觀察、勒戒後,並有搶奪、竊盜、脫逃、施用毒品等前科,經入監執行,甫於於99年2月11日假釋出監,仍不知悔改,於99年4月12日11時2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業據被告於原審自白,並有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並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釋放,竟仍故態復萌,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犯後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暨蒞庭檢察官具體求刑,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詳述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經形式上觀察,核無不合。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伊因到電動娛樂場所應徵工作,在煙霧漫漫的辦公室待了約一個小時有餘始回家,係吸食二手甲基安非他命所致,伊在原審僅承認尿液為伊所有,並未坦承犯行云云。惟查: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稱:就被訴犯罪事實我認罪,有於99年4月12日11時25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原審卷第33頁)、於審理審理稱:我承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原審卷第38頁),則被告上訴意旨翻異前詞,改稱:出獄後急於找工作而至電動娛樂場應徵吸食二手煙所致,於原審係承認尿液為伊所有,並非坦承犯行云云,與卷附資料不符,僅空言翻異前供,未依據卷內之訴訟資料,指摘原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徒憑己意漫指原審判決不當,尚不足以動搖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難認係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依上揭說明,被告提起之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1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