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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增瑜曾佩琦李悌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7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吉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8、2377、2378、2379、2380、2381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1206、1241、1599、1857、1809 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601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9年度偵字第2500號、99年度偵字第430號、98年度偵字第26147號、99年度偵字第7931號、99年度偵字第14087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0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則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9月9日前提起上訴,始為適法。玆竟遲至同年9月13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李 悌 愷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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