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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同奇許冰芬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業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 、2 之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 年2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電業法              │電業法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10月    │有期徒刑1 年10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09.21後2、3日起至│93.03.01起至94.12.09│96.10.29            │
│                      │95.09.07止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6214 號            │10466 號            │1471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11號│98年度上易字第388 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4.08            │95.11.07            │99.05.06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98年度上易字第388 號│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6.19            │98.05.21            │99.05.06            │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緝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第2051號(已併入98執│第7745號(已併入98執│6456號(已接續執行)│
│                      │更壬3046號發監執行)│更壬3046號發監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48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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