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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郭同奇洪曉能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7年05月15日 │97年0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747、 │97年度毒偵字第747、 ││ │1254號 │1254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58、686│97年度訴字第458、686││ │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年11月18日 │ 97年11月18日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58、686│97年度訴字第458、686││ │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11月18日 │ 97年11月18日 │├─┴──────┼──────────┼──────────┤│備 註│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98年度執字第63號 │98年度執字第63號 ││ │ │ │└────────┴──────────┴──────────┘┌────────┬──────────┬──────────┐│編 號│ 3 │ 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7年08月29日 │97年0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747、 │97年度毒偵字第747、 ││ │1254號 │1254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58、686│97年度訴字第458、686││ │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年11月18日 │ 97年11月18日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58、686│97年度訴字第458、686││ │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年11月18日 │ 97年11月18日 │├─┴──────┼──────────┼──────────┤│備 註│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98年度執字第63號 │98年度執字第63號 ││ │ │ │└────────┴──────────┴──────────┘┌────────┬──────────┬──────────┐│編 號│ 5 │ 6 │├────────┼──────────┼──────────┤│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未遂)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03日 │96年11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5014號 │97年度偵字第5014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年12月09日 │ 98年12月09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2月28日 │ 98年12月09日 │├─┴──────┼──────────┼──────────┤│備 註│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99年度執字第246號 │99年度執字第246號 ││ │ │ │└────────┴──────────┴──────────┘┌────────┬─────────────────┐│編 號│ 7 │├────────┼─────────────────┤│罪 名│詐欺取財(未遂)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5014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年12月09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2月09日 │├─┴──────┼─────────────────┤│備 註│ 苗栗地檢 ││ │99年度執字第246號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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