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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郭同奇陳慧珊洪曉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周裕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周裕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茲對本院就本案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洪 曉 能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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