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388號
- 上訴人
- 王 維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維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