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係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本案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進行審判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到院參與辯論程序後始定期宣判,有審判筆錄可考。被告上訴理由另稱: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準備程序期日,伊因參與另案民事訴訟程序未到庭致遭重判云云,應屬臆測,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