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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洪耀宗林清鈞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係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本案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進行審判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到院參與辯論程序後始定期宣判,有審判筆錄可考。被告上訴理由另稱: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準備程序期日,伊因參與另案民事訴訟程序未到庭致遭重判云云,應屬臆測,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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