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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趙春碧何秀燕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4號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281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所載理由,略以:原審以被告素行欠佳、年輕力壯、智能正常、卻不思從事正當行業,並依被告前科量刑,判處有期徒刑7月,實屬過重。據此,請予以撤銷原判決,另為妥適之判決(從輕量刑),以啟自新云云。

三、經查:上開被告甲○○所提之上訴理由,要非屬所謂之具體理由【即必須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本件被告上訴理由僅泛言:請從輕量刑。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被告對原審判決採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等節均不爭執,而原審判決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已詳予載明量刑之依據:「審酌被告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違反職役職責(軍法)、妨害家庭、搶奪等多項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欠佳,年輕力壯、智能正常,卻不思從事正當職業賺取收入,妄圖不勞而獲,與友人『阿鴻』以侵入他人住宅之手段共犯本案,竊得財物數量不少,並具有相當價值,至今下落不明、未能返還被害人,且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其行為實已嚴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亦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為無益之辯解或調查證據聲請,尚有助於節省司法資源,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檢察官具體求處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原判決第1、2頁)。原審顯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其對被告所處之刑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本院經核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是被告既未依法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93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