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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江德千莊深淵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29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甲○○於民國98年12月28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於上訴狀敘明上訴理由,惟經核其所提出之上訴理由,僅陳述略稱:「被告未婚生子,家中經濟仰賴被告賺錢以維持家計,且被告於偵查中已供出毒品來源,並已戒除毒品,每月均準時前往警局報到配合採集尿液送驗,為此請求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等語,提起上訴。

三、本院查:

㈠被告因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於98年12月28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敘明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合先敘明。

㈡經核上開被告所提之上訴理由,要非屬所謂之具體理由(即必須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見)。被告在原審98年11月26日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業已承認犯罪,復表明無證據聲請調查,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且被告上訴意旨謂其供出毒品來源,請求從輕量刑乙節,業據原審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甚詳,並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此有原審判決書理由欄二所述在卷可稽。至被告上訴意旨另以其家庭經濟均仰賴其賺錢養家活口,暨每月均前往警局報到等情,要屬其個人因素及事後表達欲戒絕毒品之決心,要非對原審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有何具體指摘。綜上,被告上訴意旨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俱未依法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蓋原審已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前科紀錄表可按,所犯之罪除侵害社會法益外,其身體亦同遭受害,經尿液檢驗結果其施用毒品量不少,惟犯後坦承認罪,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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