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 8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23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10月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 8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23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10月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