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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羅得村李雅俐簡源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濠祥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偽造公印文部分另送最高法院審理),不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詐欺取財部分)。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濠祥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上開規定,並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依上訴人上訴狀內容,似亦對本院就本件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李 宜 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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