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濠祥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取財案件(偽造公印文部分另送最高法院審理),不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詐欺取財部分)。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濠祥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上開規定,並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依上訴人上訴狀內容,似亦對本院就本件關於詐欺取財罪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