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紀榮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榮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紀榮峰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