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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洪耀宗許文碩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甲○○因詐欺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處有期徒刑6月,減 │處有期徒刑1年,減 │處有期徒刑1年,減 ││ │為有期徒刑3月 │為有期徒刑6月 │為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4.06.23~94.06.28│95.09.27 │95.10.07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1982號 │第4391號 │第4391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易字第5642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16│97年度上易字第2116││實│ │ │號 │號 ││審├────┼─────────┼─────────┼─────────┤│ │判決日期│ 96.12.31 │ 99.04.13 │ 99.04.13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5642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16│97年度上易字第2116││ │ │ │號 │號 ││判├────┼─────────┼─────────┼─────────┤│決│判 決│ 97.01.28 │ 99.04.13 │ 99.04.13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 之 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第4935號(已易科罰│第6584號(尚未執行│第6584號(尚未執行││ │金3月、易科罰金折 │) │) ││ │算標準為新台幣900 │ │ ││ │元折算1日)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處有期徒刑1年,減 │處有期徒刑1年,減 │ ││ │為有期徒刑6月 │為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95.10.17 │95.10.24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4391號 │第4391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16│97年度上易字第2116│ ││實│ │號 │號 │ ││審├────┼─────────┼─────────┼─────────┤│ │判決日期│ 99.04.13 │ 99.04.13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16│97年度上易字第2116│ ││ │ │號 │號 │ ││判├────┼─────────┼─────────┼─────────┤│決│判 決│ 99.04.13 │ 99.04.13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 之 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6584號(尚未執行│第6584號(尚未執行│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6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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