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洪耀宗許文碩蔡王金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7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該肆罪所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四罪,經鈞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鈞院判決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現第8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認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鈞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9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7號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表編號4之罪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不得抗告,其餘部分均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
│                │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
│                │捐罪                │捐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
│                │期徒刑2月           │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5年11月16日        │96年1月16日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
│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方法逃漏稅捐罪      │
│                │憑證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
│                │期徒刑3月           │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5年9月至同年12月間 │95年9月至同年12月間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3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