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黃炳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 律師
- 被上訴人
- 顧景陽
上列被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5號),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原審法院以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經無罪判決而駁回上訴人之訴,經上訴本院後,刑事部分經本院改判有罪,民事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