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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洪耀宗林清鈞劉登俊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炳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被上訴人
顧景陽

上列被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5號),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原審法院以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經無罪判決而駁回上訴人之訴,經上訴本院後,刑事部分經本院改判有罪,民事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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