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廖誌錦
再審相對人 白樺博
再審相對人 廖本棟
再審相對人 廖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以其前對本院98年度再字第31號、99年度再字第1號裁定,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53號、99年度台聲字第938號裁定聲請再審,均在30日不變期間內,而無不法,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18號裁定,竟同本院99年度重再字第13 號之認定,以再審聲請人未提出所指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證據,顯已逾30日不變期間,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再審聲請人之抗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18號所為裁定顯非適法,而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499第1項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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