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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蘇宗林欽章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廖誌錦

再審相對人  白樺博

再審相對人  廖本棟

再審相對人  廖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以其前對本院98年度再字第31號、99年度再字第1號裁定,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53號、99年度台聲字第938號裁定聲請再審,均在30日不變期間內,而無不法,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18號裁定,竟同本院99年度重再字第13 號之認定,以再審聲請人未提出所指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證據,顯已逾30日不變期間,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再審聲請人之抗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18號所為裁定顯非適法,而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499第1項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欽章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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