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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3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36號

異議人
詹招欽
異議人
詹黃滿妹
相對人
鄧富瓏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03年6月23日103年度抗字第23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同法第495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84條第2項規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二、經查,異議人就民國103年5月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執事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3年6月23日駁回抗告,異議人對本院前揭駁回裁定提起再抗告,應視為提出異議。惟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對本院裁定有何違誤之處具體指摘,是異議人所提本件異議,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3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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