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5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53號
- 上訴人
- 王勝仕
- 被上訴人
- 林俊德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律師
呂宗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應更正為「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自應依前述規定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