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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翁芳靜劉長宜宋富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53號

上訴人
王勝仕
被上訴人
林俊德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呂宗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應更正為「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自應依前述規定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宋富美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5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