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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7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饒鴻鵬高英賓陳蘇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76號

上訴人
張凱逸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小萍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823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7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陳蘇宗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7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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