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76號
- 上訴人
- 張凱逸
- 訴訟代理人
- 黃德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小萍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823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47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