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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瑞蘭林孟和洪堯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89號

上訴人
温承翰
上訴人
温正男
上訴人
連錕顥
被上訴人
盧錠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33萬9,816元,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8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連錕顥、同年月2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温承翰、温正男,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分別於同年月29日、3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及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存卷可查。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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