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再抗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抗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30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抗字第30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於訴狀敘明上揭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僅泛言原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云云,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