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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再抗字第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抗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30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抗字第30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於訴狀敘明上揭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僅泛言原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云云,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再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