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就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依其所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民國108年5月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僅於聲請狀附件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50號裁定影本乙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以資釋明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與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