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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6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盧江陽戴博誠楊熾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陳榮華
相對人
陳奇暘

      陳張添妹

特別代理人 陳阿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108年度上第58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且按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同法第111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同法第112條),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30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原審於107年10月23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7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聲請人在第一審法院既已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款、第111條之規定,自得暫免上訴裁判費之繳納。聲請人對本院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揆之上開說明,本件因無同法第112條消滅原因,亦無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救助之情事,本應暫免繳納裁判費,聲請人誤解而再為聲請,即無必要,亦屬無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楊熾光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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