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2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謝說容林慧貞王怡菁

再審原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洪楚
法定代理人
洪憲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洪德明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洪義明,嗣於民國107年3月9日起變更為洪憲昌,有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年1月11日中市民宗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洪楚管理大會管理人名單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並據其改列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洪憲昌具狀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而為訴訟行為,應認有聲明承受訴訟之意思表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故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自己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參照)。又所謂派下權,係指派下對於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亦稱為「房份」(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05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為廢棄原確定判決確認再審被告對其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洪楚之派下權存在之判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主張就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洪楚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房份)所占之比例計算之。核再審原告之總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25萬0,100元(土地部分依103年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為6,065萬1,000元+建物部分依103房屋課稅現值為559萬9,100元,見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卷二第21至第34頁、第35至38頁、第42頁),再依再審被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見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卷一第27至第205頁),主張其等派下權(房份)比例各如附表房份欄所示,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3萬8,61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9,219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再審被告姓    名 派下房份 訴 訟 標 的 價 額(新臺幣) 備註 1. 洪德明 1/560    118,304  2. 洪添勳 1/336    197,173  3. 洪德榮 1/336    197,173  4. 洪秋堂 1/5376    12,324  5. 洪秋栢 1/5376    12,324  6. 洪籐 1/896    73,940  7. 洪樹欉 1/1792    36,970  8. 洪清森 1/1792    36,970  9. 洪瑞同 1/4032    16,431  10. 洪錦松 1/4032    16,431  11. 洪木聯 1/1344    49,294 於前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洪德旺、洪德林、洪阡珊、洪建生、洪建多承受訴訟 12. 洪德松 1/3360    19,718  13. 洪志杰 1/3360    19,718  14. 洪大森 1/3360    19,718  15. 洪火源 1/3360    19,718  16. 洪炳煌 1/3360    19,718  17. 洪昌宏 1/4480    14,788  18. 洪昆聖 1/13440    4,930  19. 洪國田 1/4480    14,788  20. 洪清福 1/3360    19,718  21. 洪銘森 1/3360    19,718  22. 洪銘忠 1/3360    19,718  23. 洪達夫 1/1120    59,152 於前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洪育東、洪育祥承受訴訟 24. 洪朝鋸 1/448    147,880  25. 洪朝宗 1/448    147,880  26. 洪友雄 1/1120    59,152  27. 洪樹林 1/3360    19,718  28. 洪榮宗 1/3360    19,718  29. 洪錦凉 1/1120    59,152  30. 洪錦源 1/1120    59,152 於前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洪清松承受訴訟 31. 洪錦標 1/1120    59,152 於前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洪水木承受訴訟 32. 洪木來 1/896    73,940 於前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洪振國、洪振奎、洪振堯、洪振明、洪振富、彭俊豪、彭湘瑜、彭鳳偵、彭鳳凰承受訴訟 33. 洪永祿 1/320    207,032  34. 洪永春 1/320    207,032  35. 洪文財 1/864    76,679  36. 洪阿芳 1/288    230,035  37. 洪辰雄 1/3456    19,170  38. 洪辰強 1/3456    19,170  39. 洪志銘 1/4608    14,378  40. 洪志偉 1/4608    14,378  41. 洪清標 1/2304    28,755  42. 洪信義 1/1152    57,509                               總計:2,538,618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字第2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