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寄存送達三張犁派出所(109年7月2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答詢表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1、43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