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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杭起鶴羅智文吳國聖

再審原告
黃啓長
再審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110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 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 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 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 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 第170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事訴 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 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 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 知之者而言,即須當事人在客觀上確不知該證物存在致未 斟酌現始知之,或依當時情形有不能檢出該證物者,始足 當之。

二、本件再審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上國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 (下稱原確定判決)引用國家賠償法第2、13條之規定,駁 回再審原告之上訴,維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駁回再審原告訴請再審被告國家賠償之判決,有民事訴 訟法第496條第1款、第2款、第9款、第10款等再審事由。 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派出所所長黃○湖確曾以「 中指」指向再審原告,原確定判決所引用員林分局函文之 用詞及判決理由稱:「彰化地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 據結果,認定上訴人所主張黃○湖、藍○賢之言行,縱然 為真,但依照一般人社會通念,關於插腰及以手比向上訴 人之動作」等詞顯係虛偽,且事實就是事實何來「縱然為 真」。又一般社會通念以中指指向他人或出示中指已達侵 害人民的權利,並非僅個人感觀。於前案即再審原告訴請 彰化縣警察局國家賠償事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 度彰國簡字第1號、108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判決再審原告敗 訴確定)二審審理時,再審原告已有提出光碟及譯文,原 確定判決未予勘驗,亦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規定之再審事由。此外,再審原告於前案請求彰化縣警察 局國家賠償事件已聲請調查○○所的通話記錄及113單位通 話記錄,法官未依法調查,於執行職務有違背,原確定判 決與事實不符,使再審原告精神快崩潰,侵害人民之自由 及權利,自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規定國家賠償之要件, 原確定判決未將再審原告全部主張一一論列說明等情,為 此提起本件再審云云。

三、按對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欲請求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賠償損害時,國家賠償 法第13條既特別規定,須該公務員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 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得為之,自不能僅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該有審判職務之公務 員所隸屬機關賠償其所受損害。本件再審原告訴請國家賠 償之對象即再審被告乃職司審判職務之國家機關,自應以 該法院職司審判之法官就其參與審判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為要件,而本件再審原告從未主張並舉 證證明承辦前案即再審原告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國家賠償事 件之法官就其參與審判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則 其起訴主張再審被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自可認其訴在法 律上顯無理由。原確定判決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之規 定,準用同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顯難認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同條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違法可言。又原確定判決既係依據再審原告在第一審所訴之事實並依其在第二審提出之書狀所主張之事實,為其判決之基礎,並未另行調查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自無所用證物係偽造變造、證人之證言為虛偽陳述,或有何新發現未經斟酌或得使用之證據可言,故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9款、第10款、第13款所規定之再審事由云云,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2項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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