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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易字第3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熾光戴博誠莊宇馨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謝達宏
訴訟代理人
羅秀珍
上訴人
謝靜華
上訴人
謝靜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謝喬幃

謝宜真

謝喬智

謝喬鈞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謝蔡秀緞

特別代理人 莊乃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書記官 陳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編號 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價值或金額 編號 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 價值或金額 程序方面 ㈡謝達宏、謝靜芬等2人於本院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5-18所示4筆保險金計新臺幣(下同)0萬元亦為被繼承人謝瑞出(下稱謝瑞出)之遺產    ㈡謝達宏、謝靜芬等2人於本院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5-18所示4筆保險金計新臺幣(下同)00萬,000元元亦為被繼承人謝瑞出(下稱謝瑞出)之遺產    附表一:謝瑞出之遺產(存款含孳息)                        15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5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6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6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7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7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8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18 生存保險金 臺灣人壽長盛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受益人:謝瑞出 00,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30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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