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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蔡秉宸

再審聲請人 廖麗綢

再審相對人 唐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定。本件再審聲請人(下稱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屬裁定於送達前確定之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自送達時起算30日之再審不變期間。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年3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卷,第31頁),是聲請人於110年4月6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本院收發室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於法尚無不合。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所引判決意旨與本案案情顯不相關,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係規定不行言詞辯論時,除別有規定外,「應該」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原確定裁定未行言詞辯論,或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之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為此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求為廢棄原確定裁判,進而廢棄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109年度聲再字第42號、第31號、109年度再易字第20號、第31號、第39號、第70號諸民事裁定,開始再審程序,並判決如本院109年3月24日收件之再審訴之聲明云云。

三、經查: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 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 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 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 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 第170號、63年台上字第880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確定裁定引用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091號、63年台再字 第67號、63年台上字第880號判決意旨,係在說明何謂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非引用上開判決之案情為實體認定,自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

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該條文用語既係「得」而非「應」,即無從解釋為法院應行言詞辯論或應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況依該條前後文意,係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外(如民事訴訟法528條第2項、第536條第3項),法院得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未行言詞辯論或未命其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云云,即非可採。

㈣基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顯無理由。末按聲請再審,係請求廢棄其前確定裁定為目的,苟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主張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始需遞次審理原確定裁定前之各確定裁判,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無理由,法院即無庸就該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審理。本件聲請人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其一併請求廢棄先前歷次各裁定(包含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109年度聲再字第42號、第31號、109年度再易字第20號、第31號、第39號、第70號諸民事裁定),惟本件再審聲請既無理由,本院即無庸就原確定裁定前之歷次確定裁定為審理,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蔡秉宸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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