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瑞蘭林孟和洪堯讚

再審聲請人 陳國彥

再審相對人 郭貴英 吳瓖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7月12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10年7月17日送達再審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9頁),本件再審聲請人於110年7月26日聲請再審,有本院收狀章可按(見本院卷第3頁),已遵守3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而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以發現未經斟酌或得使用之證據為理由者,必以該證據若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狀雖泛稱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發現未經斟酌證物之聲請再審事由。惟其僅抄錄原確定裁定之內容,及記載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即102年11月5日法務部○○○○○○○○○○○出監證明書、101年8月30日刑事再審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9月3日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101年9月14日刑事抗告狀、台灣高等法院101年10月15日101年度抗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101年9月24日刑事再抗告狀、最高法院郵務送公文封及101年11月28日收受證書等(見本院卷第21-77頁),對於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全未表明,亦未說明其所謂未經斟酌之證物,若經斟酌是否即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