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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玉清許旭聖涂秀玲

抗告人
楊湄鳳即楊碧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0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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